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夕阳西下(108)

曾卫国在楼下拿快递碰到了卫军和妻子来看母亲,他们一同上了楼。

卫民媳妇把鸽子蛋和亲手熬的鸭脚煲交给八姐,就进内室看母亲去了。

曾卫国打开装文件的标准快递信封,里面是法院的判决书。

卫民也探头过来看。

一、案件基本信息

本案是一起由自行车与自行车碰撞引发的赔偿纠纷。原告李文杰在行驶过程中,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发生碰撞,导致原告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二、案件事实

经审理查明,事故发生当时,原告李文杰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,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在发生碰撞。事故导致原告受伤,经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。

三、判决理由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后果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原告承担30%的责任。

四、赔偿项目及金额

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责任比例,本院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以下项目及金额:

医疗费用:根据医院发票和诊断证明,被告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元。

营养费用: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1400元。

护理费用: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护理费用为人民币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7000元。

交通费用:根据被告的治疗需要和实际支出情况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交通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700元。

精神损害抚慰金:考虑到被告的年龄和伤情较重,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。

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,原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。

五、诉讼费用

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。原告应当承担70%的诉讼费用,被告承担30%的诉讼费用。

六、上诉权利告知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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